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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习中华法系 不忘华夏根脉】纳征——古代婚俗文化中的彩礼NG体育
添加时间:2024-02-10

  NG体育专栏引言:习指出:“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

  我国法制文明的历史源远流长。经过长期发展演进,中华法系成为在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法律体系,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传承和弘扬。中山区法院将持续推出“传习中华法系 不忘华夏根脉”专栏,与您一起学法史、追溯源、讲传承、话未来,以中华法系伟大精神,推动法院工作行稳致远。

  作者:戴浩斌,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法律史专业,2023年考入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彩礼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自古以来,男方向女方赠送彩礼,作为婚姻成立的前提,西周时期婚姻“六礼”中的纳征便是当代彩礼的起源。纳征是古代六礼制下婚姻缔结规范的核心,影响了中华两千余载的婚姻缔结程序,时至今日,在一些地方,彩礼依然是人们缔结婚姻组建家庭的重要习俗。但是,近年来,因彩礼数额持续走高,涉及彩礼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不但让彩礼失去原本的意义,甚至导致两个家庭的反目成仇。

  2023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NG体育、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四个案例精选自地方法院报送的典型案件,对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引导文明风尚、统一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今天,让我们一起溯古通今,正确认识彩礼这一传统习俗。

  我们现在所说的彩礼来源于古代成功缔结婚姻的六道程序中的一道。这六道程序统称为“六礼”。杜佑的《通典》道: “人皇氏始有夫妇之道; 伏羲制嫁娶,以俪为皮; 五帝驭时,娶妻必告父母;夏时亲迎于庭; 殷时亲迎于堂; 周制,限男女之年,定婚姻之时,六礼之仪始备。”所谓的“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妻、亲迎。据《仪礼·士婚礼》记载,早在西周就有“六礼”的程序。“纳采为雁,将欲与彼合婚姻,必先使媒氏下通其言,女氏许之,乃后使人纳采择之礼NG体育。问名,问名者将归卜其吉凶。纳吉,归卜于庙,得吉兆,复使使者往告,婚姻之事于是定。纳征,使使者纳币以成婚礼。请期,阳唱阴和,期日宜由夫家来也,夫家必先卜之,得吉日乃使使者往辞,即告之。亲迎,所以重之亲之”。“六礼”之意大致如此,历代略有变迁。“六礼备,谓之聘 ;六礼不备,谓之奔”NG体育, 已备“六礼”,结婚程序即告完成。

  “纳征”在春秋时期称为“纳币”,即纳聘财。“征”也同“徵”,“徵”即是“成”的意思,男方择吉日向女方家送上聘财即为婚约的确定。聘礼一般为丝织品,贵族社会的还要加上兽皮、玉器等等。纳征礼是男女成婚的关键。纳征礼品,历代都有变迁,在周代的时候,庶人的聘礼都得辎帛五两。所以婚娶成为一项沉重的负担,所以也才有后来那句“父母攒钱为儿子娶媳妇”的俗语。为什么要纳征呢?

  首先,我国古代社会经济不发达,是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体。生产力低下, 能够供人类使用的生产工具稀少,因此男子承担了大部分的体力劳动,但是女子在家庭生产中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礼记》记载:“女子十年不出,姆教婉娩,听从执麻,枲织纴组紃,学女事,以供衣服NG体育,关于祭祀,纳酒浆,笾豆,菹醢,礼相助奠。”古代女子“十有五年而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而嫁。”。也就是说古代女子在刚刚有能力承担部分家庭劳动的年龄,就要嫁为人妇,替她的夫家分担家庭劳动。婚姻关系的缔结,对女方家庭来说就是失去一个劳动力,对男方家庭来说则是得到了一个劳动力。所以在古代社会中,女方家庭会要求男方家庭给付彩礼,这是对女方家庭失去一个劳动力的补偿,也是男方家庭得到一个劳动力的所要给付的对价。

  其次,古代社会的女子一旦嫁人,她与娘家的联系也就变得稀少。古代女子出嫁后,在不是被休弃的情况下回娘家称为“归宁”,“归宁”在闽南语中意思就是做客,古代社会女子一旦嫁人,再回娘家就是去做客,不仅不能经常与娘家往来,娘家的事她也不能过多的帮忙。父母子女之间的感情,并不会因为社会地位的高低而发生变化。最主要的是古代社会的女子出嫁后对娘家父母就不再具有赡养的义务,因此在古代社会女子嫁人对她父母而言就是骨肉分离,所以古代社会的女子只能利用彩礼来弥补她婚后不能在父母跟前尽孝的遗憾。

  再次,古代社会婚约是正式缔结婚姻的前提,没有订立婚约就完婚的是妾而不是妻。纳征礼是男女成婚的关键,纳征的礼仪与仪物标志着婚姻的定立,聘礼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对婚姻的祝贺,更在于对婚姻双方形成约束,避免悔婚的行为。纳征为下一步婚姻的进行做好了铺垫,也为婚姻的完成做好了保障。没有经过纳征礼的男女,不仅不交不亲,而且不能相见,男女双方都把它看做是一件大事,有“非受币不交不亲”和“无币不想见”之说。婚姻已定,没有意外情况,不许反悔,只等亲迎。为避免反悔,须订立婚书。《大明律》规定: “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有疾残、老幼、庶出、过房、乞养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写立婚书,依礼聘嫁。”婚书在一些地方又称为定婚帖,《明史》说: “汴俗聘女,以金书生年月日畀男家,号定婚帖。”它作为婚姻照验之物,是明确双方婚姻关系的书面约定。纳征之后,双方不得悔婚,男家不得改聘,女家不能另许,定婚女已有所属,不受外力干涉,外界因素难以中止婚姻关系。

  当代社会,男女平等的观念已深入人心NG体育,交通和通信的日益便利,使得当代女性婚后和其父母的感情可以得到很好的维系,彩礼的情感补偿功能在当代社会渐渐失去作用。经济的飞速发展,收入的逐年提高,女方父母不再需要利用女儿的彩礼改善自己的生活,对女方父母的经济补偿功能也逐渐消失。婚约的订立不再是正式缔结婚姻的前提,对男女双方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更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彩礼的意义逐渐被赋予了更多的物质含义,成为一种经济上的竞争和攀比,从而引发更多的民事纠纷甚至恶性刑事案件。

  随着民法典的实施、社会生活的变化以及相关案件的多样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相关案例,聚焦审判实践中的共性问题,明确处理涉彩礼纠纷的三项原则:一是明确严禁借婚姻索取财物这一基本原则;二是充分尊重民间习俗,以当地群众普遍认可为基础合理认定彩礼范围;三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充分考虑彩礼的目的性特征,斟酌共同生活时间、婚姻登记、孕育子女等不同在缔结婚姻这一根本目的实现上的比重,合理平衡双方当事人权益。三项原则的确立明确了处理彩礼纠纷的司法尺度,通过司法审判实践引导人们摒弃“天价彩礼”、干预婚姻自由等不良风气,以司法促普法,从而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中国璀璨的古代文明在一代又一代的薪火相传中走过了五千年,在这漫漫的历史长河中,个人的出生和死亡虽看起来微不足道,但由个人出生和死亡所演绎的种族延续是伟大的。而在种群生息和繁衍的过程中,婚姻却是人类延续不可或缺的纽带。中国从古至今婚礼习俗的变迁演进,没有改变沿用已久的彩礼习俗在人们思想意识中的存续,但正确认识彩礼的意义,追求真正的婚姻自由和幸福,才能让彩礼归于“礼”,让婚姻始于爱。

  古代婚姻体现出阶级差别和等级的区分。以纳征礼为例,唐、元、清三代规定的纳征礼分别是:

  案例一: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应当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孕育子女等事实对数额过高的彩礼酌情返还——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二: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已育有子女,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张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例三:已办理结婚登记,仅有短暂同居经历尚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的,应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返还部分彩礼——刘某与朱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例四:婚约财产纠纷中,接收彩礼的婚约方父母可作为共同被告——张某某与赵某某、赵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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