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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体育古代民间婚俗(非正统婚姻)
添加时间:2024-02-09

  NG体育岁左右小女孩聘给或卖给男方家做童养媳,以减轻家庭负担。童养媳到婆家不举行婚礼,等长到岁左右才结婚,叫“上头”。当童养媳的几年中,多数被婆家人瞧不起,受虐待、歧视,年幼也得从事重体力劳动,吃穿与家人也不平等;到结婚择吉日“上头”时,仪式也较简单。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娘家在婚前把女儿接回家中,到吉日再将女儿送到男家,晚上人洞房;二是在婆家灶前把发辫梳成簪,就算“上头”,晚上入洞房;也有的“上头”后坐在椅子上,叫几个人抬着在院内或者在屋内转几圈,吃上一顿比平常好的饭菜,就算完婚。有的男方家也因家中无有劳力,从小用钱买来较大的女孩,帮家中干活,等到适龄时再与儿子结婚。还有的贫困户,儿子长大说不上媳妇,先行抢养和买进别家的等长大与其子结婚。

  在旧社会,遵化民间因家庭贫困或其他原因儿子说不上媳妇,家中尚有未出嫁的女儿,经媒人介绍,双方家长同意,两家男女互换,不要彩礼。这种形式就是换亲。换亲的男女不是年龄相差悬殊,就是在某些方面有缺陷,根本谈不到婚姻自由。婚后大多数感情不好,有的造成婚姻悲剧。新中国成立后,这种婚姻已不多见。

  旧社会,男尊女卑,男丧妻可以续娶,女死夫则不许再嫁,叫“守节”。凡年轻寡妇守节的,要受到社会舆论的赞誉和族人、乡里的支持,官府给予表扬,立贞节牌坊。尽管年轻妇女守寡一生的很多,但也是“吉庆场合要回避,酒席宴上座下席”。

  寡妇提出改嫁的,则被视为伤风败俗,横遭社会非议及家人、族人的刁难。即使再嫁也必须到守孝期满,即不守三年守百天,不守百天也要守到坟头干。寡妇改嫁,婆家往往索要高价,称为卖寡妇。只许单身出嫁,不许携带财产。寡妇改嫁被人称为“二茬子”、“后老婆”、“晚到的”。带去的子女被泛称为“带犊儿”,而且在成婚当天不许带只能在成婚的第二天带去。也有的孩子是过了第二天自己找去的,被称为“赶头子”。这些子女往往被歧视。寡妇改嫁成婚的日子,要暗中定妥,成婚前要先抱一棵大树,以示不再妨夫。出嫁时不准走正门,在天黑时离村,晚上拜堂。也有的男方给少许嫁妆,但是不能给柜,因为不是闺女。坐轿时要把轿帘挑起来,叫“半轿”。结婚仪式也非常简单。有的村还要向迎娶寡妇的索要买道钱。

  新中国成立后,新婚姻法规定,寡妇改嫁自由,对前夫的财产除留下奉养老人和抚育子女的以外,有权支配和带走,不许有任何歧视和刁难。贤惠的媳妇,有的带公婆改嫁;有的经公婆同意招婿,在家共同抚养老小,已成为社会的美德。

  转房婚也叫“错房婚”,是寡妇改嫁的另一种形式,即弟或兄死后,弟媳或嫂子嫁给大伯子或小叔子。这种婚姻一般是婆媳关系好,家庭团结和睦,为抚养公婆和子女而转房。

  也叫“二婚”。在旧社会,因为父母包办、买卖婚姻,不少青年男女婚后夫妻感情不和,但不许离婚,尤其不许女方提出离婚,只能委屈一生或自杀身亡。但男方想不要女方,可以一纸休书,就把妻子赶回娘家。而女方家长还认为女儿被休回家是大耻辱,不问青红皂白,只怨女儿,常常被逼出人命。被休回或离婚的人,如果再婚,视为不贞洁,比寡妇再改嫁还要低一等。再嫁时,被称为“活”。不允许在白天迎娶。再婚后,在社会上、家庭和亲友中往往被歧视、非议。

  在旧社会,有钱有势的人家,除了娶妻外,还可以“纳妾”。妾,即是小老婆,一般的年龄较小,出身贫苦。有的纳妾是因为妻子不会生育,受“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影响而纳妾,但大多是因喜新厌旧而纳妾。新中国成立以后,婚姻法规定了一夫一妻制,纳妾陋习已被视为非法而不存在了。

  也叫“倒插门”、“男到女家落户”。旧社会,有女无儿者要招养老女婿。被招赘者一般都因家境贫寒或兄弟哥们多或是孤儿,才到女家落户。女家负责办婚事,所生子女要随母姓,可以继承财产。由于旧社会的世俗偏见,过门女婿常常受到女方家族的欺侮和社会的歧视,被人们瞧不起。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提倡和鼓励有女无子家招赘。男到女家落户,已被社会上誉为新风尚,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所生子女随父母姓均可以,任子女选择。

  在旧社会,女的定婚后,因未婚夫或公婆病重,为了用喜气冲走邪气以此挽救病人,不论年龄是否已到婚期就要结婚,叫“冲喜婚”,也叫“荒婚”。冲喜婚举行婚礼仪式时,如果新郎重病卧床不起,就由其妹怀抱公鸡代其兄出席婚礼仪式。冲喜婚造成许多悲剧,不女在冲喜的当天男方病故就成了寡妇,只能怀抱亡夫的灵牌入洞房。新中国成立以后,这种婚姻被废除。

  也叫“冥婚”、“阴婚”。在旧社会。未婚男女死后,按封建礼教习俗不能埋入祖坟,大都埋葬于荒山野岭或地头。其父母为了安慰他们的在天之灵,托媒人提亲,为之举行婚礼,叫“鬼婚”。“鬼婚”的婚礼仪式一般有两种:一是少男少女死后,双方父母作主成亲,将男女双方尸骨合葬到男方祖坟;二是少男少女死去其中一个,父母为死者找配偶,让死人作活人的亡夫或亡妻。无论是哪种形式,双方亲家礼尚往来如常。新中国成立后,此种婚姻被废除。

  旧社会,姑娘在结婚之前,丈夫死亡,女子要从一而终。结婚时要怀抱灵牌,守节一生,被视为“贞节烈女”,官方为其树立贞节牌坊,社会上大肆宣扬其贞节烈女的美名。新中国成立后,此种婚姻被废除。

  在旧社会,一般是因女方家庭贫穷或遇到意外的困难,家长不看男方的条件、长相、年龄,不顾女儿的意愿,大要彩礼,把姑娘卖给对方。也有个别生活困难户,把妻子典当出去的。新中国成立后,这种婚姻虽然政府明令禁止,但变相买卖婚姻的陋习,在贫困乡村仍程度不同的存在。进入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有些人贩子以给女子找工作为名,把未婚或已婚女子骗到偏远农村,卖给乡村光棍汉。有的女子把钱骗到手,寻机逃走,然后去外地再行诈骗。此种婚姻是违法行为。

  在旧社会,妻子死后,妾生的子女为其母扶正位的婚姻。一般都要再次举行仪式。经过扶正的妾,就可以名正言顺地成为妻子,享有妻子的一切权利。

  一般是以暴力手段迫使女方服从的婚姻,多出于旧社会官宦或有权有势的恶霸之家。他们看中了人家女子美貌,而遭拒绝,使用抢夺手段,强迫成婚。

  俗称“一门两不绝”。在旧社会,此种婚姻大多出于富户人家。原有两个儿子死了一个,因怕人丁稀少,故一男同时娶二女,按照谁大先娶为一房,同日又娶为二房,谓之“对房”,隔夜轮宿。所生子女按本房关系称谓,即称伯母或婶母,唯其父都称爹。

  应亲与求亲:男子到了一定年龄后,便由父母张罗求个好亲。首先找媒人,找好媒人后,介绍家里情况,自己要求的目标,给媒人媒礼,展示自己聘财等物。媒人便去到相应的家去说 介绍男方家怎样。若女方父母同意后,可由男方到女方家或女方到男方家去相亲(古代男子女子并不能亲自去 只能由其父母代劳)由双方父母谈话介绍两家情况 男女双方条件等 若双方同意 便会互赠订婚信物 如玉配 等等 或者 若女方同意, 女方便会给男方送上一盏茶 男方认为可以的话喝茶后即在桌上放上“茶钱”(多少不限,但须双数)喝过茶。 就算答应婚事了

  问名;若男女双方八字相夹,没有相冲,双方便会互赠庚帖,上写着二人的名字 生辰八字 年龄 等,作订亲的凭据。

  过大礼:在婚前十五至二十天,在吉日那天,男方送聘礼,聘钗,婚书到女家求婚

  (安床):在婚礼前数天由好命妇将婚床搬至适当位置。然后,在婚礼之前,再由好命妇负责铺床,将床褥、床单及龙凤被等铺在床上,并撤上各式喜果,如红枣、桂圆、荔枝干、红绿豆及利是。安床后任何人皆不得进入新房及触碰新床NG体育,直至新人于结婚当晚进房为止。

  (嫁妆):女方要准备嫁妆在婚礼那天带过去。嫁妆是女方家身份与财富的象征。嫁妆包括 铜镜 各种饰物 金钱财宝等

  (婚前):男方祭祖-出门迎娶新娘之前,要先祭拜祖先,禀告婚事已定,祈求保佑。女子则在上较前由母亲为其梳洗打扮好 盖上红盖头

  迎亲:古代婚礼都在傍晚举行。迎亲是整个婚礼的一大高潮。新娘由姐姐或伴娘带出来交给父亲,再由父亲交给新郎。离开新娘家前,新郎新娘分别向父母 岳父母叩拜道别。大花轿。六人 八人 十二人抬为佳 新娘到男方家后,由新郎家女眷亲自打开轿门请下新娘 再由男方一位有福气之长辈(也多为女性)将一打成同心结的红绳带交给新郎新娘 二人之间互牵着红绳走进礼堂 忌踩门槛:门槛代表着门面,新娘一定要从门槛上跨过去。并由女童手持铜镜照在新郎新娘身上,以求幸福圆满

  拜堂:婚礼的正式部分。在堂前,由仪宾主持 新郎新娘站列 拜天地,父母;夫妻对拜,乐起,礼成

  礼后:第二日早晨,新郎新娘一同拜见公婆,新郎也要将家里的所有亲属介绍给新娘 然后 新郎新娘向长辈奉茶,第三日,新娘和新郎同去合祭祖先,新娘便正式成为了这家人,婚礼正式结束。

  很久以前,人们习惯地把新人完婚的新房称作“洞房”。古人就“洞房”咏诗的佳作也不胜牧举。西晋文学家陆机在《君子有所思行》中咏道:“甲等高闼,洞房结阿阁。”北周瘐信有“三和咏舞诗”诗曰:“洞房花烛明,舞馀双燕轻。”唐朝诗人宋庆馀在《近试张水部》诗中写道:“洞房昨夜停红烛,待晓堂前拜舅姑。”宋人洪迈在《容斋随笔》里更有“洞房花烛夜,金榜题名时”的佳句。可见,“洞房”美称的由来己很久。但何时何谓将新房称作“洞房”呢?

  尧王带领四个大臣访仙于晋南“仙洞沟”,久觅不得。忽见一俏丽梅花鹿悠然从姑射仙洞走来,尧王知是仙女,便迎了上前去,正要接见时,一条大蟒突然窜出,直逼尧王,尧王措手不及。只见鹿仙女己近跟前,用手一指,大蟒顿时颤抖不己,仓惶而逃。

  尧王身材高大魁悟,相貌堂堂,仙女窈窕美丽动人,两人一见钟情,一段美好的的神话佳缘从此喜结成了。

  他们在姑射仙洞完婚,一时祥云缭绕,百鸟和鸣。到了傍晚,结鸾之时,一簇神火突然于洞顶,耀眼夺目,光彩照人。从此,世间也就有了把新娘的房子称作洞房,把新婚之夜称作洞房花烛夜的习俗了。

  冥婚是为死了的人找配偶。有的少男少女在定婚后,未等迎娶过门就因故双亡。那时,老人们认为,如果不替他(她)们完婚,他(她)们的鬼魂就会作怪,使家宅不安。因此,一定要为他(她)们举行一个冥婚仪式,最后将他(她)们埋在一起,成为夫妻,并骨合葬。也免得男、女两家的茔地里出现孤坟。还有的少男、少女还没定婚就天折了。老人们出于疼爱、想念儿女的心情,认为生前没能为他(她)们择偶,死后也要为他(她)们完婚,尽到做父母的责任。其实,这是人的感情寄托所至。另外,旧时人们普遍迷信于所谓坟地“风水”,以为出现一座孤坟,会影响家宅后代的昌盛。当时有些“风水家”(古称“堪舆”)为了多挣几个钱,也多竭力怂恿搞这种冥婚。冥婚多出现在贵族或富户,贫寒之家决不搞这种活动。

  冥婚在汉朝以前就有了。由于冥婚耗费社会上的人力、物力,毫无意义,曾予禁止。《周礼》云:“禁迁葬与嫁殇者。”但此风气,始终没有杜绝,甚至有的直接表现在统治者身上。例如:曹操最喜爱的儿子曹冲十三岁就死了,曹操便下聘已死的甄小姐做为曹冲的妻子,把他(她)们合葬在一起。

  宋代,冥婚最为盛行。据康誉之《昨梦录》记载,凡未婚男、女死亡,其父母必托“鬼媒人”说亲,然后进行占卦,卜中得到允婚后,就各替鬼魂做冥衣,举行合婚祭,将男、女并骨合葬。

  《元史·列女传》载:“子弟死而无妻者,或求亡女骨合葬之。”《明史列女传》亦载:杨□死而其未婚妻殉;刘伯春卒,而其聘女亦如之,后皆迎柩合葬。

  清代,这种妇女殉葬冥合的习俗,随着贞节观的加强,仍很盛行。直至晚清封建礼教受到西方精神文明的冲击才逐渐消失。

  清末民初的北京仍有冥婚风俗的残余现象,还有个别家庭办死人与死人结婚的“喜事”,谓之“搭骨尸”,男、女两家亲家,谓之“骨尸亲”。早年,这种“婚礼”的迎娶仪式多在夜间举行,有时,人们正在安睡之际,忽被街巷里的鼓乐吵醒,原来是“搭骨尸”的。抬着一顶纸轿子,由单鼓、单号、单唢呐吹奏前引。有的则不用这种形式,仍用八抬大轿,全份金灯执事,原来只娶一张女人的照片。三十年代以后,还有仿照“文明结婚”仪式,用西乐队前导,后边四个人抬着一个出殡用的影亭,内挂“新娘”照片。

  冥婚仪式,始终没有形成定例。冥婚虽然算做喜事,但不免红、白两事的礼仪混杂交错。在很大程度上要看当事人的主张如何。故冥婚礼仪的形式出入很大。现将一比较典型的冥婚礼仪详叙于后,以供参考。但不见得所有冥婚仪式都照此办理。

  一般说来,冥婚也要通过媒人介绍,双方过门户帖,到命馆合婚,取得龙凤帖。 放定多是一次性的,就无所谓大、小定之说。男方给女方送去的定礼,一半是真绸缎尺头、金银财宝;一半却是纸糊的皮、棉、夹、单衣服各一件,锦匣两对,内装耳环、镯子、戒指及簪子之类的首饰。放定的当天晚上,在女方家门口或坟上焚化。

  通讯时,男方给女方送去的“鹅笼”、“酒海”、龙凤喜饼以及肘子、喜果都是真的,惟有衣服、首饰是纸糊的冥器。

  女方陪送的嫁妆,一般都是纸活,送至男方后,只在“新郎”照片或牌位前陈列半天,有的只是抬着环绕男方院内一周,即由鼓乐前导,送至附近广场焚化。 冥婚并不一定都举行上列仪式,但迎娶仪式是不可少的。是日高搭大棚,宴请亲友,门前亮轿。喜房里供奉“百份”全神。对面炕上设矮桌,供“新郎”照片或牌位,前设苹果、龙凤喜饼若干盘。并有大红花一朵,下缀缎带上书:“新郎”字样。

  女方“闺房”中供“新娘”照片或牌位,亦如前所供,并有大红花一朵,下缀缎带,上书:“新娘”字样。

  花轿到达女方后,由送亲太太将“新娘”照片或牌位取下,由娶亲太太接过来,放人宝轿。这时,“新娘”的父、母不免要大声嚎哭,而且要追出屋外。完全不是办喜事的气氛。

  喜轿回到男方后,仍由娶亲太太将“新妇”照片或牌位取出来,放于喜房炕上的供桌,与“新郎”并列。并用红头绳将两幅照片拴起来,(取月老牵红线之意),并复上红、黄两色的彩绸。 只有娶亲太太给全神“百份”上香叩首,就算夫妻拜了天地。然后由茶房端来“合杯酒”“子孙饺子”、“长寿面”,供于“新婚夫妇”照片或牌位之前。

  如“新婚夫妇”有弟弟妹妹或弟妹、妹夫等,即唤出来,给照片或牌位磕头行礼。两家亲家则互相道喜。

  举行了以上仪式之后,择个“黄道吉日”宜破土安葬的好日子,女方就可以起灵了。按阴阳先生指定的时辰,将棺枢起出后,马上泼在坑内一桶清水,扔下去两个苹果。与此同时,高高扬起花红纸钱。(不是冥婚的起灵仪式也是如此)。

  男方则在坟侧挖一穴,露出“新郎”棺柩的槽帮,将“新娘”埋入此穴,进行“夫妻”并骨合葬。

  葬罢,即在坟墓前,陈设酒果,焚化花红纸钱,举行合婚祭。男、女双方的父、母等家属(即两家亲家)边哭边道“大喜”。

  转婚是针对寡妇而言的。寡妇需要改嫁,但因宗族主义的束缚,限制她只能嫁给亡夫的伯、叔兄弟,叫做转婚。转婚分强迫婚和自由婚两种。前者,是亡夫家里的伯、叔兄弟娶不到妻子,或是中年丧偶,无法再娶,恰遇自家的兄弟去世,弟妇又要改嫁,就采取强迫手段,迫使寡妇转婚。后者,是寡妇愿意嫁给亡夫家的伯、叔兄弟或同族人。这是寡妇认为自己的儿女多,家庭负担大,如果再嫁,又难找到适当的家庭和互相了解的对象。同时,男方也认为自己找一个较好的对象很难,于是双方同意;也有的出于本族或兄弟的骨肉之情,看到亲人死去,遗下来的后代无人抚养,愿意承担这一负担,和嫂嫂结婚,这是自由结婚。生活是较美满的。

  寡妇转婚是不举行婚礼的。转婚那天晚上,男文字有里办一桌便饭,请来傍亲叔侄聊聊天,就算结婚。结婚后,遗子仍属亡者之后,也有抚为已子的。

  抢婚习俗的由来,一般认为是古老的掠夺婚(也称劫夺婚、抢劫婚)的遗存或变异。典型的例证见《周易·屯》爻辞:“屯如邅如,乘马班如,匪寇婚媾……乘马班如,泣血涟如。”是说一支似寇非寇的马队抢来不从的女子,被抢女子拼命呼喊,血泪汪汪(陶毅、明欣《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史》,东方出版社,1994)。但这种掠夺婚俗究竟出现于什幺时候、其形成原因是什幺,是一个颇有争议的话题NG体育。

  一说,掠夺婚盛行于以男性为中心的游牧时代。此时因女子已是男子的所有物,所以成为部落与部落、民族与民族发生斗争时的掠夺对象(《东莞婚歌研究》,《民俗》第一卷,第二期)。

  一说,掠夺婚产生于对偶婚向个体婚演进的原始社会末期。对偶婚制实行“夫从妇居”,男子“寄人篱下”,难以树立性别权威,无法改变传统的继承制度。随着男子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日趋重要,他们要求不再“嫁”出去,而将女子“娶”回来。但由“妻”方居住改变为“夫”方居住,并非轻而易举之事,其间存在着尖锐的对立和激烈的斗争,“抢劫婚”就是以暴力掠夺手段来实现的变革。

  一说,掠夺婚出现在母系氏族社会解体向父系氏族社会过渡之时。论者同时指出导致这种婚俗的原因有二:一,男性成为主要生产劳动力后,妇女的地位下降,为了生存常有溺杀女婴的现象。由此出现的后果是男多女少,两性比例不平衡。二,女子也是家庭劳动力的一分子、氏族财产的一部分,家长或族长不愿其被分流出去。然而在父系氏族时代,发展族外婚已成为必然趋势,所以抢婚就成了缔结婚姻的方式之一(郭兴文《中国传统婚姻风俗》,陕西人民出版社,1994)。

  一说,掠夺婚的出现可追溯到人类由原始杂交向血缘家族班辈婚演变的原始社会前期。当时,家族与家族之间经常为争夺某一生存条件、某一猎获物而械斗。所获俘虏,男的予以杀害,女的则可用以满足性的需要。有了这种诱惑,各家族之间经常发生以掠夺对方妇女为目的的战斗。被抢劫的妇女在对方家族长期与人同居,也会逐渐适应新的两性生活。尤其生儿育女之后,她们与新的家族的关系,更是密不可分。于是抢夺妇女的事件屡有发生,甚至会演成各家族之间习惯性的报复。因抢亲出现的不同家族的远缘结合,其后代远比血缘家族近亲繁殖的畸形婴儿优越。此时人们遂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认识,开始到族外寻找更为美满的婚姻,从此抢亲变成自愿的结合(郑慧生《上古华夏妇女与婚姻》,河南人民出版社,1988)。 此外,还有学者断言中国历史上只有虚拟性的“抢婚”仪式,并无野蛮的掠夺婚俗形态的存在。如有人认为,所谓“劫夺婚”,一般是假劫真婚。《仪礼·士昏礼》规定,男方“亲迎”要用全副的黑色装备(“载鬼一车”),可能是受这种风俗的影响。魏晋以后,我国爨族仍实行劫夺婚的制度,“将嫁女三日前,(女家)执斧人山伐带叶松,于门外结屋,坐女其中。旁列米淅数十缸,集亲族执瓢、杓,列械环卫。婿及亲族新衣黑面,乘马持械,鼓吹至女家,械而斗。婿直入松屋中挟妇乘马,疾驱走。父母持械,杓米淅洗婿,大呼亲友同逐女,不及,怒而归”(清人曹树翘嘉庆《滇南杂志》)。这段叙述几乎是对《周易·屯》劫夺婚的疏解,也说明在夺婚之前,男女已有婚约关系,而不是男子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女子(向黎《古代“劫夺婚”》,《文史知识》1981年第4期)。

  与上述观点相似,有人把《周易·屯》的爻辞看成一首浪漫的婚礼进行曲,“首先造成一种悬念:这是些什幺人?强盗吗?然后云破月来,挑明主题:原来不是盗寇,而是求婚的队列。接着便是婚礼的发展,介绍求婚的聘礼。最后进入高潮,新娘无声饮泣,泪水中似乎交融着悲与喜”(黄玉顺《易经古歌考释》,巴蜀书社,1995)。

  众说纷纭。掠夺婚的时代与成因尚无定论,进而连其是否存在过也成了悬而未决的问题。推敲起来,朦胧难辨的原因,在于直接性证据的缺乏,因而有些论证不无凭假设加上想象之嫌。欲求得上述问题的历史真相,看来还有一段艰难的探索历程。

  在红河元阳县藤条江畔的傣族村子里,经常听人说:某某家的姑娘昨晚被某某家的儿子偷走了。不懂内幕的人听了会大吃一惊的。然而,这是傣家人别具一格的婚俗。

  傣家儿女一般十二、三岁就定了亲,但由于定亲时双方都还年幼无知,长大了结为伴侣的寥寥无几,大多数是吵闹着退了婚。退了婚以及其它的青年男女在日常生产劳动和平时的交往中,建立了爱情关系。若他们的婚事女方父母支持,一般公开在男方家举行一次婚礼就算完婚;若遭到反对,他们就采用“偷”的方式结为伴侣。凡属偷婚者必须举行两次婚礼才算完婚。

  第一次婚礼不请媒人,结婚良日是双方相约到村边寨头悄悄商定的。结婚的前几天,男的悄悄把婚事及偷婚的日子告诉父母,以后父母就急忙悄悄为儿子准备好举行婚礼仪式的必需品,在夜间悄悄举行。结婚当晚,新娘悄悄把婚事及新郎来“偷”的地点告诉自己本村最好的伙伴,并请他们陪同新娘等待新郎来“偷亲”。新郎把新娘“偷”到后,结婚仪式就开始了。先是由母亲领儿子、儿媳到正房的供桌下跪着磕两个头。意思是告诉本家老祖宗,从此他们俩是夫妻了。然后,由亲戚中年风最大的老人,双手分别拿一团糯米饭,左右交叉两次,左手拿的递给新郎,右手拿的递给新娘。意思是祝愿他俩婚后粮食满仓;接着,这位老人左手拿起一个鸡头,右手拿一双鸡脚,左右交叉两下,把鸡头递给新郎,鸡脚递给新娘,意思是愿他俩象一只鸡身上的头和脚一样生长在一起,永远不分离;这位老人又拿起两个染得鲜红的鸡蛋,左右交叉两下,左手拿的递给新郎,右手拿的递给新娘,表示祝愿他们生活美满幸福。仪式到此完毕。新娘被陪送人领回新房。第一资婚礼结束。

  新娘在新房里过三夜(由好友陪同,新娘新郎不得同居)后,第四天好友陪同新娘回娘家。到此时,即使是不同意其婚事的父母也不会更多地责备女儿。新娘回到家五、六天时光,男方父母请两个能说会道的媒人去跟女方父母商定第二次婚礼日期。

  第二次婚礼在女方家举行,结婚的当天中午,媒人领着新郎、伴郎和新郎的姐妹背着米酒、蔬菜,赶着一头大猪或挑着鸡,向新娘家走去。新娘的堂姐表妹们知新郎就要到,调皮地把大门关上,新郎到了门口毕恭毕敬地喊道:“心底象天空一样宽的阿姐阿妹,是不能割离的爱使我不道德悄悄偷走你们的姐姐,请原谅我。赶快开门。”与此同时,一群活泼的姑娘从平房上欢笑着向新郎和陪伴们泼来清凉的泉水。新郎喊三声后,若仍不见门开,就得从门缝里放进几角钱,姐妹们才把门打开。

  新郎进家后,首先把两包用香蕉叶包着的东西,双手捧献给岳父岳母。这两包东西是两只熟鸡,鸡的肚子里分别放进两个鸡蛋,再用糯米饭把鸡包个严实,这是新郎用来恳求岳父岳母宽恕,谅解的。意思是:那不能分割的爱使我们不道德地偷偷结合,如今生米已煮成熟饭,恳求父母宽恕,并祝愿你们的女儿象母鸡到时候能生蛋一样,到时候生个胖小子。然后,媒人向岳父岳母展示新郎挑来的东西。

  最后,新郎新娘在一片祝福的声浪中依依不舍地走出家门。从此,这对相亲相爱的情人就生活劳动在一起了。

  传说很久以前,一个富贵人家聪慧、美丽而善良的姑娘爱上了一个勤劳勇敢的穷小伙子,他们真心相爱。这对有情人的婚事却遭到女方父母的反对,他们给女儿找了个门当户对的小伙子,但女儿坚决拒绝,哭闹着要跟穷小伙子结为夫妻。其父母毫不理睬女儿的这一套,为女儿准备嫁妆,跟那富贵人家商定接亲日期NG体育。

  姑娘悄悄把一切告诉了她的情人。他听了气得脸色发紫:“阿姐(傣家青年男女不论年岁大小都互相敬称阿哥阿姐),我们逃走吧!到很远很远的地方去。”姑娘说:“阿哥,逃走总不是办法,这样吧,你去打扫一下你的房间,把村里的亲戚悄悄请来,作为我们结婚的证人,到夜深人静进你来这儿接我,我们就举行婚礼。”勇敢的小伙子照办了。

  夜深人静,他悄悄来把心爱的人“偷”到家里。快速地举行了结婚仪式。第二天,姑娘的父母发现女儿不在,找到这里时,姑娘已在新房里过了一夜,生米已煮成熟饭,他们不得不同意了。过了三天,新郎请两个能说会道的媒人随同,带着礼物来拜认岳父岳母,并跪在二老面前磕响头恕罪。新郎的举动终于感动了岳父岳母,他们大发慈悲, 为女儿举行隆重的婚礼。打这以后,傣家青年男女,凡自由恋爱的婚事遭到女方父辈反对的,都用“偷”的办法与自己理想的恋人结为伴侣。

  具有初期对偶婚特点的一种婚姻制度。居住在盐源县左所、前所、右所、沿海、瓜别,以及木里县的屋足、项脚、博凹、博科、列瓦等地的纳西族自称“纳”、“纳西”、“纳汝”、“纳日”,他称“幺些”、“摩梭”。部分地区,特别是泸沽湖畔的部分纳西族人还残存具有原始社会时期对偶婚特点的走婚形式,建立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彼此不称夫妻,而叫“阿注”,意为“朋友”。这种婚俗称为阿注婚姻。特点是:男、女到了一定的年龄,又非同一母系血统的后代,双方愿意,男方即可请舅舅出面,带上礼物送到女方家中,就算明确了阿注关系。有“阿注”关系的男、女各居母家,男子只夜晚到女“阿注”家住宿,次日清晨则返回母家参加生产劳动,与母家成员一起生活。

  “阿注”配偶仅是婚姻生活的关系,没有组成单独的经济单位,因此关系很不稳定,结合很容易,离异也经常发生。男女建立“阿注”关系的时间,长的几年几二年,短的只有一两年,或者更短些,甚至是临时、偶然的结合。青年时期大多结交短期阿注。随着年龄的增长,阿注关系逐步稳定下来,多数有长期的、固定的阿注,同时还结交临时阿注,也有少数人一生只有一个长期阿注的。阿注同居或异居所生的子女属女方,由女方负责教育,男方没有抚养的责任。建立阿注关系一般不受等级的限制,建立起来简便,解除也容易,只要一方不愿再保持关系,或女方闭门不纳,或男方不再登门,即可随时解除关系。与这种阿注婚姻相适应的是他们特有的母系家庭,家长多由年长或精明能干的妇女担任,是生产、生活的组织者和管理者,男子常作为女家长的助手,协助她处理各种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进行了社会改革,废除了封建领主制度,除以走访式为主的阿注婚外,出现阿注同居的形式,还有少数人举行结婚仪式,建立正式夫妻关系,形成一夫一妻制的父系家庭。

  旧时婚姻形式的一种。即女子不出嫁,而招男子入女家为婿。也称作“入赘”、“招女婿”、“招养老女婿”等。是从妻居服役婚的遗留与发展。行赘婿婚之家,大多是因家中有女无男,招婿是为生孙以承继家业。也有因钟受女儿不愿其出嫁,或招女婿奉养自己,依靠其管理产业者。从男方说,一种是家贫无力为子娶妻,借此为子成家,一种是贪图女方富豪,将子入赘于女家。赘婿历史甚古,史称周初之太公望为齐之逐夫,《史记》谓淳于髡为齐之赘婿。秦国商君当政时,贫困之家,男子成年则出赘,令增加赋税收入。秦始皇时,贱视赘婿 ,在政策上予以歧视,曾令赘婿及囚徒一起赴边屯戌,汉武帝时沿用其制。唐宋时,蔑视赘婿,称为“疣赘”,与儒学思想认为赘婿不能承继本姓为嗣有关。元代法律将赘婿分四种情况。各代政策不一:有的改从妻姓,有的不改姓,有的子女从妻姓;有的可以单独继承妻家财产,有的与女家嗣子均分,有的不承认有继承权。赘婿与其父家,有的视为不再有家族关系,无继承权,有的仍承认有继承权。元、明时,除终身居妻家,赡养妻之父母的“养老女婿”外,也有规定一定年限携妻归男家或与妻家分居的。中国的少数民族如唐代之室韦,近现代南方之壮、瑶、拉祜、傣、彝、纳西、布朗、侗、水、景颇等少数民族,都曾实行赘婿婚,甘肃陇南康县山区至今还普遍存在赘婚习俗。《汉书.贾谊传》:“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王先谦补注引钱大昕曰:“卖子与人作奴,名曰赘子......立有年限取赎者,去奴婢仅一间耳......其赘而不赎,主家以女匹之,则谓之赘婿,故当时贱之。”《旧唐书.室书传》:“婚嫁之法,男先就女舍,三年役力,因得亲迎其归。役日已满,女家分其财物,夫妇同车而载,鼓舞共归。”宋范政明《岳阳风土记》:“湖湘之民,生男往往作赘,生女及招赘舍居。然男子为其妇家承门户,不惮劳苦,无复怨悔。”《稗史汇编》:“冯布小时有才干,赘于孙氏,其外父(妻父)有烦恼事辄曰:俾布代之。’”

  一种相互交换的婚姻关系。起源于原始社会母系氏族的外婚制,即部落中两个半偶族(moiety)的男女之间互相通婚。实行这种婚制的甲乙两家的父母以其子、女相互交换为婿、媳。进入父系制以后,则表现为双方的男子均以自己的姐妹或亲族中的女子和对方相互交换为妻。由于双方均以一个女子为代价进行交换,故无需另外补偿。交换婚常与双方的交错从表婚联系在一起,一个男子必须与姑舅表姐妹之一为婚,表兄弟双方如各有姐妹,就成为事实上的交换婚关系。

  在阶级社会中,妇女处于从属的地位,并成为男子财产的一部分,这时以对等方式交换妇女的交换婚,在经济上的意义更加明显。统治阶级的交换婚,还具有从政治上到经济上巩固其统治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凉山族 族奴隶社会中的阿陆、马等诺合家支(见族家支制度 凉山族家支制度)长期实行统治阶级内部的交换婚,以巩固其统治。交换婚习俗也流行于世界其它一些国家,较为典型的是澳大利亚的卡列拉人,印度阿萨姆邦的普龙人与缅甸的克钦人等也盛行这种婚俗。

  “荒婚”是指已订婚的女子在未婚夫或其父母病重垂危之际,提早嫁至男家。其情况有3种:(1)未婚夫病危,男家抱着“冲喜”的一线希望,愿用喜神威力驱走鬼怪病魔,以应“一喜压千灾”之说。(2)男方父母病危,男家提出迎娶,想用“冲喜”来挽救公婆性命。(3)男方父母病危,男方提出迎娶,让男方父母在去世前了却为儿子成亲的心愿。

  “望门婚”是指女子未过门而丈夫已夭亡的婚姻形式。根据封建伦理道德,“女子要从一而终”,定了婚就是夫家的人,虽然未婚夫去世,但不得另嫁他人,而要嫁过门去为亡夫终身守寡。还有一种更荒唐的婚姻,叫做“结阴亲”,是封建迷信色彩更加浓厚的一种婚姻形式。

  “结阴亲”有两种情况,一是少男少女均已死去,由双方父母商定,让鬼男鬼女结成鬼夫妻。另一情况是其中一方已死去,就物色一个未成婚的异性做为死者配偶。举行结婚仪式后,活着的人虽可再成婚,但被认为是二婚,而且要承认死者为原配,在节俗之日为之祭奠。

  养夫婚是指已婚女子因本夫患病无力维持家庭生计,另招一夫负责抚养原夫及全家妻子儿女。

  招养夫之俗起于何时,尚无定论,但有些学者认为,起自于唐代的「接脚夫」。据袁采“世范”所记,唐代称所招之夫为「接脚夫」或「接脚婿」。宋代沿其俗。“吏学指南·亲姻篇”解释说:「接脚夫,谓以异性继寡妇者。」可见当时招夫只限于寡妇,不允许丈夫还在的女子再招丈夫。而且这种「接脚夫自有田产物力」,接脚夫与寡妇仅是一种同居关系,寡妇与招夫的财产不能混而为一,寡妇一旦死亡,遗下的财产按「户绝」财产处理。

  丈夫尚在,妻子另招养夫,是从明朝以后开始的。这种习俗一直沿续到近世,而且还有「招夫养子」、「坐产招夫」、「招夫养老」等等。

  招养夫婚由于是由两夫共一妻组成共同体,因此,是一种一妻多夫婚姻的变异形式。这种婚俗在法律上无明文规定,只是在民间流行和得到认同。这种婚俗又被称为「搭伙」或「拉帮套」。从「拉帮套」这一说法来看,很明显是出于帮助解决家庭生活困难地目的。所谓「搭伙」,是表示两夫一妻共同生活,其中以本夫为主,招夫为次。

  美国人对结婚纪念日非常重视。每逢重要结婚纪念日,总要举行结婚周年纪念会,并逐渐形成了按每次结婚纪念活动赠送传统规定的礼物的习俗,进而又演化成为各种礼物名称来命名每个婚龄的习惯。

  但实际上,人们庆祝得最多的和最隆重的就是“银婚”和“金婚”,一般都要邀请亲朋好友来参加宴会和周年纪念会。至于能庆祝“钻石婚”的人可谓风毛鳞角。

  法国人喜欢在结婚周年纪念日举行庆祝活动,现在婚龄纪念在民间已成为一种喜庆的风俗。像美国人一样,法国人也有用各种物品来命名每个婚龄的习俗,并且与美国人的命名有所不同。 如:

  英国人对结婚纪念日也比较重视,并对不同的结婚周年纪念日赋予了不同的名称。

  不过,英国人一般只把“银婚”和“金婚”两个纪念日进行真正的庆祝。庆祝这两个纪念日时,一般要举行宴会和招待会,邀请亲友参加。被邀客人应尽量参加了并携礼祝贺。

  每逢这些纪念日都要邀请亲朋好友欢聚,并宴请宾客。亲朋好友要登门祝贺并赠送礼物。

  日本传统认为,男女结为夫妻“百年和好、白头偕老”是幸福婚姻的标志,所以在结婚周年纪念日常常要举行一些纪念活动。主要有:2年一纸婚;5年一木婚;10年一锡婚;15年一水晶婚;20年一陶婚325年一银婚;30年一珍珠婚;35年一珊瑚婚;40年一红玉婚;50年一金婚;75年一金刚石婚。每逢上述这些重要的结婚纪念日,人们往在要举行一定的庆贺仪式。通过这些纪念活动来促进夫妻和睦,加深感情,已成为一种风俗。

  在朝鲜,夫妻结婚60周年称为“四婚”,人们要举行庆祝活动。纪念日那天,夫妻要穿上当初结婚时穿的漂亮服装,坐在褥垫上,品尝着丰盛的酒食菜看,接受子孙和亲友们的祝贺。晚辈要按辈份的高低先后为老人敬酒。亲朋好友、左邻右舍也携礼来祝贺。主人宴请来客,人们载歌载舞,庆祝活动十分热闹。

  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即使皇帝也只是有一个老婆,但那个时候的内容只要有条件,可以娶很多个老婆,但那叫妾,不能称妻。妾下面还有通房丫头。只有办了手续的通房丫头才能称妾。如《红楼梦》里的赵姨娘。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中国古代文化史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在人类社会的三大生产中,婚姻是实现人类自身生产的唯一方式,是社会伦理关系的实体。由于人类自身生产使人类的生命得到延续,从而形成各种人际关系以及社会文化心理和礼俗。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从事于生产资料和生活日用品的生产,其中一些产品则成为文化的物化成果;而人类精神生产所形成的社会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又作为精神文化反作用于物质生产和人类的自身生产。

  正是由于婚姻在上述三大生产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被称为“婚姻大事”。中国封建伦理道德把婚姻当做人际关系的开端。《易·系辞》:“天地絪缊,万物化醇。男女构精,万物化生”。自然界由阴、阳二气交感所产生,人类是由男女交接而产生。纳西族东巴经象形文字中有关于人类自然产生的观念,与《易·系辞》的说法相近。在天地之间产生气,气变成蛙,蛙变为人类(男人由天上生,女人由地上生,天地产生人类)。这是对产生人类的原始看法。

  中国封建社会的伦理规范认为:“昏(婚)礼者,礼之本也。”“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政”(1)。它把婚姻家庭视为组成社会肌体的胚胎。

  我国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夫为妻纲,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于丈夫,即使丈夫死了也不准改嫁,从一而终。而男子却可以三妻四妾,皇帝有三宫六院,一般的达官贵人亦都妻妾成群。一个男人能娶多少女人没有受到法律的限制,而这些女人在家庭中的地位也是不同的,只有被称为正室的女人才具有妻子的资格,其余只能处於从属地位。翻开《红楼梦》看看,王夫人和赵姨娘的家庭地位是多么不同,就是她们的儿子在家中的地位也是天壤之别。但在众多妻妾中正室只能是一人,否则,为什么贾宝玉不能同时娶林黛玉和薛宝钗为妻呢?所以我国古代实行的实际上是一种“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正因为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千百年来上演了多少人间悲剧?它是强加在我国古代妇女身上的沉重枷锁。

  指从议婚至完婚过程中的六种礼节,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一娶亲程式,周代已确立,最早见于《礼记·昏义》。以后各代大多沿袭周礼,但名目和内容有所更动。

  六礼之首礼。男方欲与女方结亲,请媒妁往女方提亲,得到应允后,再请媒妁正式向女家纳“采择之礼”。《仪礼·士昏礼》:“昏礼,下达纳采。用雁。”古纳采礼的礼物只用雁。纳采是全部婚姻程序的开始。后世纳采仪式基本循周制,而礼物另有规定。

  六礼中第二礼。即男方遣媒人到女家询问女方姓名,生辰八字。取回庚贴后,卜吉合八字。《仪礼·士昏礼》:“宾执雁,请问名;主人许,宾入授。”郑玄注:“问名者,将归卜其吉凶。”贾公彦疏:“问名者,问女之姓氏。”

  六礼中第三礼。是男方问名、合八字后,将卜婚的吉兆通知女方,并送礼表示要订婚的礼仪。古时,纳吉也要行奠雁礼。郑玄注:“归卜于庙,得吉兆,复使使者往告,婚姻之事于是定。”

  亦称纳成、纳币。六礼中第四礼。就是男方向女方送聘礼。《礼记·昏义》孔颖达疏:“纳征者,纳聘财也。征,成也。先纳聘财而后婚成。”男方是在纳吉得知女方允婚后才可行纳征礼的,行纳征礼不用雁,是六礼唯一不用雁的礼仪,可见古人义礼之分明。历代纳征的礼物各有定制,民间多用首饰、细帛等项为女行聘,谓之纳币,后演变为财礼。

  又称告期,俗称选日子。六礼中第五礼。是男家派人到女家去通知成亲迎娶的日期。《仪礼·士昏礼》:“请期用雁,主人辞,宾许告期,如纳征礼。”请期仪式历代相同,即男家派使进去女家请期,送礼,然后致辞,说明所定婚期,女父表示接受,最后使者返回复命。

  又称迎亲。六礼中第六礼。是新郎亲自迎娶新娘回家的礼仪。《诗经·大雅·大明》:“大邦有子, 天之妹,女定阙祥,亲迎于渭。”亲迎礼始于周代,女王成婚时也曾亲迎于渭水。此礼历代沿袭,为婚礼的开端。亲迎礼形式多样。至清代,新郎亲迎,披红带花,或乘马,或坐轿到女家,傧相赞引拜其岳父母以及诸亲。岳家为加双花披红作交文,御轮三周,先归。新娘由其兄长等用锦衾裹抱至轿内。轿起,女家亲属数人伴送,称“送亲”,新郎在家迎侯。

  聘娶六礼中,雁是最重要的礼品。后汉班固在《白虎通·嫁娶》对用雁作为礼品作了解释:“《礼》曰:女子十五许嫁,纳采、问名、纳吉、请期、亲迎,以雁为贽。纳征用玄熏,故不用雁也。贽用雁者,取其随时而南北,不失其节,明不夺女子之时也;又是随阳之鸟,妻从夫之义也;又取飞成行,止成列也,明嫁娶之礼,长幼有序,不相逾越也。又昏礼贽不用死雉,故用雁也NG体育。”古人以雁为礼,一取雁是候鸟,每年秋分时节南去,春分时节北返,来往有时,从不失信。喻男女婚前互守信约,婚后夫妻坚贞不渝。二取雁是随阳之鸟,喻妇人出嫁从夫;三取雁行有序,飞时成行,止时成列,迁徙中老壮雁率前引导,幼弱雁尾随跟紧,井然不紊,喻嫁娶之礼,长幼有序,不相逾越。由于雁是飞禽,很难捕捉,后人以鹅代雁,谓之“雁鹅”。

  经过此“六礼”,婚姻正式成立。如此复杂漫长的过程,都是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从中牵引,而真正结婚的男女双方都未直接参与,只有在结婚完成之后才见对方模样。如此玄妙的结合,是谓千里姻缘一线牵,男女之间的姻缘,要经过媒人的物色,经过生辰八字批合吉凶,就仿佛两个今生素不相识的人,不知经过几世的修缘,今生在出生之时,就以定下姻缘,共度一生。17 中国古代十二婚

  离婚制度我国古代社会实行许可离婚、专权离婚、限制离婚的制度。反映在离婚方式上,以“出妻”为主,以“义绝”、“和离”和一定条件下的“呈诉离婚”为补充。

  出妻,即男子强制休妻,是我国古代社会最主要的离婚方式。我国古代的“礼”和“法”为男子休妻规定了七种理由,这就是所谓“七出”。《大戴礼记·本命》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是指儿媳不孝顺公婆,得不到公婆的欢心,尽管妇女没有过错,只要公婆不喜欢儿媳,即可成为出妻的理由。无子,即妻子不生儿子,封建时代的法律规定“四十九以下无子,不合出之”。淫,即指妻子与人通奸。妒忌,在古代社会,官宦豪绅除娶一个正妻外,还可以纳妾。如果女子从思想、行为上不准丈夫纳妾,男子可以此为理由将她休掉。恶疾,指妻子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NG体育,据考证,这里的恶疾,主要指的是麻风病。多言,指妻子多言多语,离间了夫家的亲属关系。窃盗,指妻子擅自动用家庭财产。在古代社会,妻子对家庭财产没有处理权,私自动用家财就被认为是盗窃。

  为维护封建道德,古代婚姻制度又规定了三种丈夫不得休妻的法定事由,客观上取得了保护女性权利的效果。这就是所谓的“三不去”,即使妻子有“七出”的理由,丈夫也不得将其休弃。其内容,按照《大戴礼》所记载为:“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即:

  和离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一种允许夫妻通过协议自愿离异的法律制度。但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里,妇女受着传统的“三从四德”和贞操观念的严重束缚,很难真正实现其离婚的愿望。所谓和离,大多是一种协议休妻或“放妻”,往往成为男方为掩盖“出妻”原因,以避免“家丑外扬”而采取的一种变通形式。

  义绝制度不是独立的离婚制度,而是一种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法律后果。如果夫妻之间,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一定亲属间,或者双方的一定亲属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相互侵害如殴斗、相杀等犯罪事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夫妻关系必须解除。 义绝具有强制性,合当义绝而不绝者要受到处罚。